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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依据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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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 |
《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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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
《水法》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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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水法》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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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水法》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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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水法》第三十八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 |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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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道采砂批准 |
《水法》第三十九条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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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围垦河道审核同意 |
《水法》第四十条
《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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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水法》第四十五条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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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
《防洪法》第十七条 |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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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 |
《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
河道、湖泊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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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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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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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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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垦荒坡地批准 |
《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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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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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利计量认证审核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文) |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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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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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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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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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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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坝顶兼作公路批准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大坝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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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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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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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长江河道采砂审批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
《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3〕69号文) |
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 |